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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受伤,认定工伤之路,其修远兮昨天在网上发出了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书,得到了不少朋友的支持和关注,特别是还有些跟我一样面对裁判不公,在救济途径上砥砺前行的朋友。希望我的分享能给你带来些许的帮助,那怕仅是作为同行者的感悟。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8月初,本人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分包了其承包的一个拆除项目的辅助工程,9月15日在维修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两根肋骨骨折,后就保险事宜沟通未果。2021年8月份就工伤事宜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随后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12月2日一审判决败诉,2022年3月3日二审败诉。2022年7月15日高院再审裁定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为再审事由,指令二审法院再审。2022年12月14日,再审判决维持。 补充说明:1、本人虽与承包方签署了安全协议,但承包方代表署名非其公司员工张某。2、本人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与承包方进行接触。施工管理,费用结算等都是与张某进行。3、该案一审及二审,法院采信了对方律师口头表明张某为承包方公司项目负责人。4、本人认为张某作为个人,属于非法转包该工程或挂靠在承包方名下,以承包方名义承包该工程。5、个人认为省高院再审事由也是以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对于涉案项目不属于非法转包或挂靠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6、本人提供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内容包括最高法191号指导案例(包工头“工伤”案)和二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与我所诉案件为同一人,同一项目,农民工诉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裁判案例。 个人认为再审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独任审理),无视高院指令再审事由,未对类案报告中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进行说明等诸多问题。相关内容我会逐一跟大家分享。 |